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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观点: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中几类特殊主体资格认定

2023-08-31 17:50:06 来源:个人图书馆-文豪学者

关键词:


(资料图)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二十条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

承包方已将土地经营权以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9日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

第二十三条 审理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时,要在现行法律规定框架内,综合考虑当事人生产生活状况、户口登记状况以及农村土地对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认定相关权利主体。要以当事人是否获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为重要考量因素,慎重认定其权利主体资格的丧失,注重依法保护妇女、儿童以及农民工等群体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的通知》(2016年11月21日,法【2016】399号)。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民事审判第一庭意见):

在审理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中,涉及界定相关权利主体范围的,要在现行法律规定框架内,综合考虑当事人生产、生活状况、户口登记状况以及农村土地对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予以认定。要以当事人是否获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为重要考量因素,慎重认定权利主体资格丧失的情况,尤其要注意保护妇女、儿童以及农民工等群体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事审判前沿》第一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

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对于实践中的一些特殊类型人员的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我们认为,一般可作如下处理:

1、外出务工、经商人员。

农村人口外出务工、经商人员逐年增加,这些人在未丧失成员资格前,仍然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且这类人员在加入城镇户籍之前无法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受到保障,故应认定其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

2、农村户口的在校大、中专学生。

在大中专院校就读一般要将户口迁出,原籍是农村户口的大中专在校生,其户籍的迁出并不是表明自己已脱离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是基于一种学籍管理规定的行为。学生在校读书不是就业,其生活或学费主要来源于家中的父母或其他成员的供给,所以,其并未脱离与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不能因此而否定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和由此所获得的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但在其于学校毕业后,虽将户口迁回农村,如其已在外工作,有生活来源,则表明其不以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其基本生活来源,实际上已脱离了与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则不应当以户口在村确认其分配资格。

3、外嫁女。

这是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中最为常见和最为突出的一种类型,在现实中,如娘家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相对富裕,外嫁女即便长期在夫家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生产和生活,也不愿意将户口迁出。一旦娘家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费进行分配时,其大多以自己系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分配与其他村民同等的份额。对此,如果其出嫁后即去夫家所在地生产和生活,并不以原村土地为其基本生活来源的,说明其与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不存在较为固定的生产和生活关系,对属此种情况的外嫁女应不再认定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其分配请求应当予以驳回。而对于女方出嫁后,仍在原村耕种土地,并按时缴纳集资提留等,履行了相应义务,又未改变原有的生产和生活方式的,应认定其仍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分配权。

4、上门女婿。

按照上述对外嫁女的分析,上门女婿应当按照对外嫁女的认定方法进行处理,这有利于农村地区的和谐与安宁,特别是对农村有女无儿户的老人做到老有所养,有着积极的意义。

5、在部队服役的军人。

在其服兵役期间,不能因其户口迁离而否定其成员资格。我国的兵役制度规定对农业人口的军人服役期满后,原则上是返回兵源地。在其复员后,如政府未给安排相应 工作,仍然回村落户的,说明这些人仍然需要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作为其基本的生活来源,故应认定其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在部队易提干意味着其复员时或者由国家统一安置工作,或者选择自主择业但仍从部队每月获得工资收入并享受城镇社会保障,故在部队提干的军人不再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

6、超生子女。

超生子女固然违反了我国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但大多超生子女都会在经过政府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处理后将其户口落于村集体。此时这些超生子女已成为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员,其应具有作为集体经济组织一员的权利,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是不存在争议的。但对没有经过政府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处理的超生子女是否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却存在着争议。依照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超生子女作为一个民事主体,其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 死亡,并不因父母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而受到影响,因此,超生子女自出生之日即当然获得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同时也应享有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其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应当予以保护。

7、劳改、劳教及服刑人员。

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劳改、劳教即服刑人员,均是因为自己的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人,这些人员虽然因自己的违法行为受到了国家法律的惩罚,但并不因此而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其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当然应当予以保护。况且这些人在劳改、劳教及服刑期满后,大多仍需回到原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生产与生活,确保这些人的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不仅有利于他们的生产与生活,更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8、回乡退养人员。

虽然这类人员在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生活,但并不以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为生活保障,故不应当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也不应当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第379-3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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